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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4-088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4-20 09:24 成文日期: 2024-04-17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4〕9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效率及效果,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六)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七)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法定审计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情况和资料,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编制宁陕县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送审资料应包括:1.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2.地质勘察报告;3.招投标汇编资料;4.投标单位的投标商务标纸质版及电子版;5.最高限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6.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合同及协议;7.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认质认价单及相关资料;8.有关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文本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9.施工日志、监理日志;10.设计图纸、施工图和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11.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2.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送审结算资料建设单位需签字盖章);13.其他结算相关资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重点做到五个关注,即关注公共基础设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关注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的行业领域、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关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关注民生实事票决项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并盖章。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及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对外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审计机关应当检查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十二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信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主要针对下列内容实施: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 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造价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及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不得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其中聘用工程结算审核的,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聘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购买会计事务所服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2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