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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关于修订《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sfj/2024-005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8-30 11:48 成文日期: 2024-08-26 00:00
发布文号: 宁人社民发【2024】27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宁陕县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陕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康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就业若干措施》(安政办发〔202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县稳就业工作,更好地鼓励创业,扶持初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各类人群,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

第一条 创业就业基金设立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就业创业基金100万。

第二条 创业就业基金使用范围

创业就业基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表彰奖励、创业大赛、商标品牌发展、就业帮扶基地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社区工厂以工代训补贴、水电费补贴等项目。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同一项目创业就业基金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创业就业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要统筹安排使用就业创业基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创业就业基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创业就业基金按下列对象标准予以补贴:

1.对本地工业企业新吸纳的市外企业中层管理型干部(年薪25万元及以上)和关键岗位紧缺技术工人(年薪15万元及以上)工作满一年以上,按实际招用人数5万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2.本地工业企业直接招用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输送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招用人数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三级以上残疾人创业的,再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补贴1000元。对当年依法开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不含“五上”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5-8人、且正常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吸纳登记失业人员9人(含9人)以上、且正常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补贴10000元。

4.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不含“五上”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5-8人、且正常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吸纳登记失业人员9人(含9人)以上、且正常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000元。

5.一次性开发岗位补贴。对依法创办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20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满一年以上的,按照开发就业岗位数量,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按每开发一个岗位奖补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一次性开发岗位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商标品牌发展补贴。对积极申请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每获得一个注册商标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8.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被评为县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资金,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为入住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9.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基地的企业,经企业自主申报,人社民政部门审核,由县人社民政部门发文认定,授予牌匾,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新社区工厂奖励补贴。对总部企业带动发展一家新社区工厂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11.新社区工厂以工代训补贴。对新开办的社区工厂和新社区工厂新吸纳就业的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12.新社区工厂水电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中共安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发〔2021〕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13.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根据其出勤天数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分类确定。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不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

1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参加省、市、县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实际费用支出,以及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支出。

15.表扬奖励补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充分就业示范镇、村(社区)、创业示范镇村(社区)、标准化创业中心、示范企业和省级、市级和县级标兵的,分别给与奖励,所需经费从县创业就业基金中支出。

第四条 创业就业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为实现创业就业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各项补贴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要做到申报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县人社民政部门对各项补贴基础信息要认真审核,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县财政部门对各项补贴要进行认真复核,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县人社民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各类创业就业人员和主体,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人社民政部门的各类补贴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中、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补贴标准变化的,具体补贴标准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时限与基金规模挂钩,量入而出,总额控制。


解读稿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742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