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菜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宁陕县江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位于宁陕县江口镇江镇村,占地面积17184.60㎡,合25.76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广场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对于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