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支持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152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6-07 09:26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4〕19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支持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宁陕县支持农林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加快补齐农林产业发展短板,激励农林产业发展活力,推动农林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粮油生产
(一)大豆种植
大豆纯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与其它作物套种面积在2亩以上,分别按照300元/亩、200元/亩、100元/亩进行奖补。
(二)鲜食玉米种植
1.种植鲜食玉米面积在30亩以上,亩均产出合格鲜食玉米穗1500穗以上,鲜食玉米纯种、鲜食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分别按照100元/亩、200元/亩进行奖补;采用营养钵、软盘方式育苗种植的,每亩再补助100元。
2.对组织鲜食玉米产业发展并提供籽种的龙头企业,以购种发票(不高于同类籽种市场价格)和实际提供籽种总量为依据,对鲜食玉米籽种款进行全额补助。
3.对组织农民从事鲜食玉米种植的经营主体,交售鲜食玉米穗5万穗以上,按照0.1元/穗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4.对交售鲜食玉米穗质量等级达到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标准的经营主体,分别按照0.3元/穗、0.2元/穗、0.1元/穗进行奖补。
5.对收购加工县内产出鲜食玉米的加工企业,根据鲜食玉米穗质量等级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标准,分别按照0.1元/穗、0.08元/穗、0.05元/穗进行奖补。
(三)水稻种植
种植水稻面积在2亩以上,按照300元/亩进行奖补。
(四)小麦种植
种植小麦面积在2亩以上,按照200元/亩进行奖补(收割青苗的不予奖补)。
(五)油料种植
种植油菜、油葵面积在2亩以上,按照300元/亩进行奖补。
(六)撂荒地复耕复种
经营主体当年流转荒地发展粮油菜生产以及粮油菜套种中药材,复耕种植2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复耕种植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400元;复耕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
二、支持畜牧渔业养殖
(一)良种引进
1.引进种公猪2头以上或二元母猪30头以上饲养的,原场发票、系谱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家动物防疫合格证、协议(合同)、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外省)等资料完备,按照种公猪2000元/头、二元母猪800元/头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牛30头以上饲养的,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完备,按照800元/头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羊50只以上饲养的,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完备,按照2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4.调运家禽2000羽以上饲养的,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完备,按照3元/羽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良种引进与存栏不重复登记。
(二)生猪养殖
1.当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以养殖档案(繁育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300元/头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当年出栏商品猪3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100元/头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牛、羊、禽养殖
1.当年存栏牛15头以上,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500元/头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当年存栏羊50只以上,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2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当年存栏家禽2000羽以上,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3元/羽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渔业养殖
1.新发展池塘渔业养殖3亩以上,按照50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新发展陆基高位圆桶等设施渔业养殖5桶以上(单体容积达18立方米以上),按照容积150元/m3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5亩以上,按照1000元/亩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稻渔综合种养与水稻种植不重复登记。
三、支持特色种植
(一)食用菌栽培
1.使用外来菌材集约化制作食用菌生产菌袋30万袋以上,生产档案、原材料来源、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信息完善,按照0.2元/袋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生产菌袋销往县外的不予以奖补。
2.栽培袋料食用菌(香菇、木耳、平菇),农户栽培规模1.5万袋以上,按照1万元/户进行奖补;经营主体栽培规模20万袋以上,按照10万元/户进行奖补。
3.菌床栽培食用菌(羊肚菌、栗蘑、松茸菌等),栽培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按照3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食用菌制袋和食用菌栽培不重复登记。
(二)魔芋种植
1.新翻耕起垄栽培魔芋面积20亩以上(在原种植地块翻栽补种的除外),亩株数达2000株以上,按照500元/亩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新发展盆栽魔芋面积2亩以上,每亩盆数达2000盆以上,按照500元/亩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支持魔芋种芋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县级魔芋种芋示范园,按照2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三)中药材种植
1.在非耕地新发展连片种植猪苓、天麻、黄连、黄精、白芨、淫羊藿等中药材30亩以上,除草、遮阴、排涝等日常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按照30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示范基地,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新认定的省级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按照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核桃、板栗园科管
科管总面积达5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的核桃、板栗园区,按照管护费200元/亩对经营主体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清园、扩盘、施肥、修剪、刷白”五项措施标准进行核桃、板栗科管,核桃、板栗分别按照22株/亩、60株/亩计算)
(五)桑园建设
在非耕地新建高标准桑园10亩以上,按照10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特色养殖
(一)林麝养殖
1.从县外新引进林麝10只以上,行政许可、原场发票、协议(合同)等资料完备,按照30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繁育林麝并存栏的,按照20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梅花鹿养殖
1.从县外新引进梅花鹿30只以上,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完备,按照8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当年存栏梅花鹿50只以上,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和现场综合核算为准,按照500元/只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良种引进与存栏不重复登记。
(三)中蜂养殖
经营主体新发展中蜂200箱以上,按照100元/箱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桑蚕养殖
年养蚕5张以上,按照300元/张进行奖补。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设施大棚
新建设施蔬菜保供基地有效设施面积10亩以上并正常生产的,大棚跨度6米以上的,按照50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大棚跨度8米及以上的,按照8000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联栋大棚按照1.5万元/亩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标准化圈舍
新扩建标准化圈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正常经营运转,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沼气池
标准化圈舍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配套新建每座沼气池容积12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沼气池10万元/座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
(四)农产品初加工房
新建农产品初加工房500平方米以上,并购置安装有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农产品冷藏保鲜库
新建农产品保鲜冷库或气调库净容积200立方米以上,除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按照200元/立方米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经营主体培育
(一)产业化龙头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林)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产业化联合体
新认定的省、市级产业化联合体,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家庭农场(林场)示范场
新认定的省、市、县级家庭农场(林场)示范场,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五)职业农民
新认定的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农民,按照1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补。
(六)农产品全程质控主体
对纳入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实施主体、生态环保优质农业投入品生产应用主体,每个主体奖补3万元。
七、支持产业基地建设
(一)现代农业园区
新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1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航母园区
新认定的县级航母园区,按照1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三)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康养人家
新认定的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康养人家,分别按照2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八、支持品牌建设
(一)富硒农产品
对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按照2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有机、绿色农产品
对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分别按1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三)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对获得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按5万元、3万元、3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名牌农产品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名牌农产品,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五)GAP、ISO、SC认证许可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ISO体系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SC)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项认证按3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六)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的,每项按1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九、支持科技创新
(一)农林良种选育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良种审(认)定的经营主体,除落实上级补助资金外,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二)农林科技研发
对获得省级以上农林科技成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项目予以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支持产销对接
(一)农产品收购
1.当年收购本县蜂农蜂蜜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以银行完全支付凭证为依据,按照收购总金额的5%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当年收购本县农户板栗、核桃,以及猪苓、天麻、黄连、黄精、白芨、淫羊藿等中药材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以银行完全支付凭证为依据,按照收购总金额的1%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产品展销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推介展示活动,每次按县内0.1万元、市内0.3万元、省内0.5万元、省外0.8万元进行补贴。
本十条措施支持对象为产业基地和生产场地均在本县境内,且合法、守法、规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以及从事农林产业发展管理、科技研发推广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对获得专项资金或其他无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
本十条措施正式实施后,原《宁陕县支持粮油菜生产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宁陕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宁政办发〔2022〕34号)《宁陕县支持鲜食玉米产业发展七条措施》(宁政办发〔202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