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152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7-03 09:56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09:59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4〕23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宁陕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安康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陕县域范围内所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生活垃圾的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营,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艺改进方案;负责编制、申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投放等工作;负责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开展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做好相关用地的规划预留等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三)县经贸局负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利用规范和标准。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终端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县农水局负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可采取自主运营、第三方运营和技术服务等运营方式。采用技术服务方式运营的,应依法依规选定技术服务水平高、资金有保障的单位,确保运营质量。采用第三方运营方式运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选定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细则,确保运营水平。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出场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规范清楚的交通标志、标识。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应设置醒目的指示、车辆限速等标识标牌。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加强场区绿化及环境管理,确保场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设置管理用房,配备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防、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行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建立运行维护资料和设备台账。内容包括:垃圾填埋量统计表、填埋作业记录、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及维护的技术档案;渗滤液收集、处理、排放记录;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与检测记录;填埋作业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上级部门与外来单位到访记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记录等。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年度生活垃圾收运、无害化处理运行费用测算表报县财政局审核把关,按程序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行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垃圾收运车辆、垃圾桶等设施设备购置费;
(二)垃圾收运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油耗等;
(三)垃圾处理场处理费用;
(四)电费、药剂费,以及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农水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积极包装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专项债券等多种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情况以及市生态环境宁陕分局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结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1日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