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152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7-03 10:00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10:07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4〕24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宁陕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不包括工业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统一管理、县镇协作,建管并重、长效管护”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职能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艺改进方案,编制、申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县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县域内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和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庄清单,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管护机制,配套建立维修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县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除主管网以外的其他污水收集支管网的日常巡查、维护;做好镇域内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工作;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本行政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负责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掏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使用中省市专项资金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
第十三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试运行3个月,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后,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营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先移交后完善”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能够正常运行、稳定达标的设施,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营管理;配套设施不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争取资金统一改造完善后运营。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运维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载明运行管护范围、标准、运行维护费用的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运营单位按照委托内容,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出水水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分别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61T1714-2023)》管理运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费用测算表报县财政局审核把关,按程序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重大维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县财政局制定维修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药剂费;
(四)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费用;
(五)水质检测、危废处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及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费资金拨付办法,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情况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1)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倾倒污泥的;
(2)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
(3)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5)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1日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