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156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9-01 10:19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24〕7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宁陕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宁陕县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
三、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五、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宁陕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