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政府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156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9-17 10:20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24〕8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25项县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镇政府,以镇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25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镇政府实施,具体事项见《宁陕县“一镇一清单”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至镇政府实施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
二、未列入《事项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仍由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政府依法行使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政府行使后,镇政府与县级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事项目录》外,镇政府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决定实施前,县委编办要完成《事项目录》中涉及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三定方案的调整以及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县司法局要按县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组织专项培训2次以上,有针对性做好对各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各镇完成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县财政局要做好各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服装、标识、执法装备所需经费保障;《事项目录》中涉及的行政执法权下放单位要做好对各镇行政执法人员行业法规知识以及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实务操作的培训,以确保各镇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实际应用。
六、本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设过渡期3个月(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实行镇为主、部门为辅的执法方式,部门要以执法示范、实地或电话指导等方式,跟踪指导镇政府执法行为,负责法制审核。过渡期后,镇政府全面实施承接事项的行政执法,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每年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镇政府承接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宁陕县“一镇一清单”下放部门行政执法权至镇政府实施事项目录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