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太山庙镇长坪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4-031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15:44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15:44 |
发布文号: | 宁征预告字〔2024〕4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 2024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737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规,县政府依法征收宁陕县太山庙镇长坪村等有关村组 0.2454公顷集体农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地类:位于宁陕县太山庙镇长坪村五组老屋坝,面积 0.2454公顷(合3.68亩),地类为耕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地范围内的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结合当地征地实际情况耕地按46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补偿。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被征地人。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核对征地范围,如存在未补偿的情况,携带证明资料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主动到太山庙镇人民政府或宁陕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登记补偿的不再重复登记补偿。
四、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在本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六、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社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勘测定界图5批次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