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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

    15478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50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49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8418
  • 宁陕县财政局

    6468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4068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3900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53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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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1
  •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058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641
  • 宁陕县民政局

    1455

宁陕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4-000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11-27 09:31 成文日期: 2024-11-27 09:31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 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宁陕县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

 

2

行政检查

对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宁陕县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

 

3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宁陕县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