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4-0349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2 14:36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拟征安补告字〔2024〕第35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宁陕县城关镇朱家嘴村,四址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面积0.8426公顷,其中:农用地0.8405公顷(含耕地0.5262公顷,园地0.0995公顷,林地0.1311公顷,草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1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宁陕县2024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拟征收用地面积共0.8426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0.2250公顷,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因公共事业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商服用地0.6176公顷,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宁陕县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宁政发〔2024〕3号),因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4〕7号)执行,标准为每亩5.7910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宁陕县人民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宁陕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由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关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2日。
特此公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