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5754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50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50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9735
  • 宁陕县财政局

    6930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4293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4059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16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790
  • 宁陕县教育体育局

    2118
  •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118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677
  • 宁陕县民政局

    1455

“以案释法”:心存侥幸“驶”不得,履带车擅自上路被处罚

索引号: zfbmnsxjtysj/2024-0004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4-12-17 08:47 成文日期: 2024-12-17 08:47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案情简介】

2024911日晚,接群众举报,有挖掘机擅自在宁陕县国道345石沟梁段公路上行驶。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在太山庙镇油坊沟沟口将擅自上路行驶的挖掘机查获。日,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张某驾驶挖掘机前往由安康前往宁陕县太山庙镇工地施工,运输挖掘机的火车在行驶至国道345石沟梁段时,因道路变窄,货车在弯道处无法通行,为协助货车通过,张某驾驶挖掘机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上路,造成沥青路面轻微损坏。当事人在该局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表现配合,如实交代了其驾驶挖掘机擅自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张某擅自驾驶挖掘机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提示】

凡是铁轮车、履带车等有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必须到行政审批机构办理许可,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公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施工车辆的驾驶员如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就驾驶此类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无疑对他人和公路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驾驶此类车辆的师傅不要“图方便”,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要求驾驶车辆,爱护道路设施,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