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菜单
标题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复函 | ||||||
编号 | 宁人社函〔2024〕154 号 | 办理部门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处理状态 | |||
签发人 | 杨继军 | 签发日期 | 2024-12-30 16:07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6:07 | 类别 | D |
案由 |
关于按照公务员等同对待发放教师抚恤金的建议
2011年规定了公务员逝世后抚恤金为40个月,但是事业单位人员未见发文。县政府现执行公务员抚恤金发四十个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发二十个月工资,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教师法》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议: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教师等同于公务员,抚恤金发放四十个月工资。 |
||||||
回复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82 号建议的复函
钟应红代表:
您提出关于按照公务员等同对待发放教师抚恤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县教师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没参照公务员管理,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且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属于国家层面的政策,省级以下部门无权出台或修订该政策;目前,中、省、市、县都还没有提高标准的新规定。因此,我县教师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只能严格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标准执行,而不能按照公务员等同对待发放教师抚恤金。
今后如有新的政策标准出台,我们将积极落实。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