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6号建议的复函 | ||||||
编号 | 056 | 办理部门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理状态 | |||
签发人 | 张志清 | 签发日期 | 2024-07-04 08:00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18:44 | 类别 | |
案由 |
编号:056
关于对渔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提供业务指导的建议
渔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体模糊,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需明确上级管理部门派专人进行业务指导。 建议:需相关部门尽快落实。
代表姓名:黄晓勇 联系地址:宁陕县城关镇渔湾村 联系电话:139915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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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56号建议的复函
黄晓勇代表: 您提出关于对渔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2018年12月基本完成。并以县政府的名义向市委农办和市产改办上报产改工作总结。全县71个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完成了登记赋码工作并挂牌。自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我局围绕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经济相关政策、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集体经济资金项目与管理等内容,采取政策解答、专家授课、现场教学、实地观摩、交流讨论等形式开展培训19场次,参加培训人数498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属于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建立的基层群众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目前县级农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广泛开展法律精神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热点问题,引导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学法用法,加快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稳妥推动法律精神落地落实。 感谢您对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