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91号建议的复函 | ||||||
编号 | 191 | 办理部门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理状态 | |||
签发人 | 张志清 | 签发日期 | 2024-07-13 08:00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19:47 | 类别 | |
案由 |
编号:191
关于调整脱贫攻坚期间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注入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整合 资金分红比例的建议
脱贫攻坚期间,部分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将涉农整合资金注入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经营主体在本村发展农林产业,经营主体按入股资金的6%比例给村集体分红,多年来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林地流转、园区务工、农产品收购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增收,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的收入,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经济形势下行,农业产业收入薄弱,不少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经营困难,银行利率已经下调,且贷款还有各种贴息政策,再按之前的6%分红会加大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会导致更多的经营主体经营困难。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分红比例,将分红比例下调至3%,让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健康经营,带动我县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带动更多农户持续增收不反贫,为乡村振兴继续发力。
代表姓名:邓庚 联系地址:宁陕县四亩地镇四亩地村 联系电话:1502934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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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91号建议的复函
邓庚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脱贫攻坚期间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注入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整合资金分红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市县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县全面加快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产业、采取“党建+集体经济引领模式、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户模式、集体资产股份制经营模式、村集体+龙头企业”资源开发型模式”等发展集体经济,为了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引领和承接作用,及时出台财政投入扶持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系列奖补办法全面激发了新型市场主体带动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发展产业、建设农业园区等方式开展运营,按不低于6%收益分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实现了资源拥有和现实收益的资本化,增加了村集体财产性收入。自2018年至2023年底,全县村集体经济投资收益达到3581.32万余元,全县71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均达到10万元以上。 脱贫攻坚期间,为积极探索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制定印发了《宁陕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政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宁财办字[2018]126 号)文件,其中:“九、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扶持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分配方案 (五)股权收益分配。通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配股的财 政资金股权收益,在脱贫攻坚期间,财政扶持资金投资形成的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营主体按照股金 6% 的标准给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分红,再由村集体股份经济 合作社按照村集体 1%、农户 5%的标准进行分配。”2019年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制定印发了《宁陕县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农水发〔2019〕44 号)文件,其中:“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园区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使用,也可交由承建农业园区的市场经营主体有偿使用。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十五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资本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市场经营主体建设农业园区的,市场主体要按照每年不低于 6%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按期归还本金并签订经营合同书”,对财政扶持村集体资金投入收益进行了明确。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和规避资金风险,规定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年一签,下一步我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并力促出台具体的财政资金投资分配指导意见。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15909157905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