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92号建议的复函 | ||||||
编号 | 192 | 办理部门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处理状态 | |||
签发人 | 郑常涛 | 签发日期 | 2024-07-13 08:00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19:49 | 类别 | |
案由 |
编号:192
关于调整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涉农整合资金为农业园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分红范围 的建议 脱贫攻坚期间以来,部分农业园区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建设了水、电、路、防洪渠,挡墙、河堤等农田水利设施,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农林产业,多年来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林地流转、园区务工、农产品收购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增收,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的收入,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农业产业本来效益低、周期长,主要是带动农户增收,经营主体并没有多大利润,大部分经营主体都是亏损状态,现在要求这些基础设施也给村集体按比例分红,这样就加大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会导致经营主体经营困难。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将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区分开,基础设施不予分红,让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健康经营,带动我县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带动更多农户持续增收不反贫,为乡村振兴继续发力。
代表姓名:邓庚 联系地址:宁陕县四亩地镇四亩地村 联系电话:1502934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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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92号建议的复函
邓庚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涉农整合资金为农业园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分红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我县产业振兴“十百千”工程实施,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和农业产业振兴,2019年我局联合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制定印发了《宁陕县农业园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农水发〔2019〕44 号)文件,其中:“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园区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使用,也可交由承建农业园区的市场经营主体有偿使用。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十三条 农业园区建设中,财政资金投入建成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所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村集体可自营或交由市场主体管理使用。”2020年宁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宁陕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宁脱领办发〔2020〕1 号)文件,其中:“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并产生收益的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园区)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园区、合作社、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资产收益等“三变改革”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一般不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 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鉴于当前处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过渡期内,针对扶贫项目经营主体承接后经营困难问题,按照经营性资产投资额的6%硬性收益要求在经营主体经营困难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择优扶强、合作共赢、固定分红”的原则,结合不低于银行利率基础上由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协商,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明确与村集体收益分配金额,并进行公示公开。下一步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力促县政府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15909157905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