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
为深入践行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加快“三宜”县城建设,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城乡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规范城区生活垃圾投放行为,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和处理长效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切实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行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二、全面推进“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收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定时定点进行投放。一是乱倒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是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是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是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