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执行公开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5826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50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50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0137
  • 宁陕县财政局

    7089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4461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4116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40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820
  •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166
  • 宁陕县教育体育局

    2133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689
  • 宁陕县民政局

    1455

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5-063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6-06 09:39 成文日期: 2025-06-06 09:39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

自然资源局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

自然资源局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6条。

自然资源局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

自然资源局

5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

自然资源局

6

对城区范围以外的集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自然资源局

7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条。

自然资源局

8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6条。

自然资源局

9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

自然资源局

10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0条。

自然资源局

11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3条。

自然资源局

12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自然资源局

1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自然资源局

1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42条。

自然资源局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第43条。

自然资源局

16

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52条,《土地复垦条例》第41条。

自然资源局

17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3条。

自然资源局

18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进行地质勘查或者超越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9条。

自然资源局

19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0条。

自然资源局

20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1条。

自然资源局

21

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2条。

自然资源局

22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报表、进行年检,拒绝接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3条。

自然资源局

23

对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4条。

自然资源局

24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5条。

自然资源局

25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拒不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6条。

自然资源局

26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自然资源局

27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自然资源局

28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27条。

自然资源局

29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29条。

自然资源局

3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

自然资源局

3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自然资源局

32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

自然资源局

33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

自然资源局

34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5条。

自然资源局

35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

自然资源局

36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7条。

自然资源局

37

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第8条。

自然资源局

38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7条。

自然资源局

39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8条。

自然资源局

4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自然资源局

41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

自然资源局

42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

自然资源局

43

土地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

自然资源局

44

耕地开垦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0条。

自然资源局

45

土地闲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

自然资源局

4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7条。

自然资源局

47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自然资源局

48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

自然资源局

49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自然资源局

5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

自然资源局

51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自然资源局

52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矿产资源法》12条。

自然资源局

5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6条。

自然资源局

54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7条。

自然资源局

55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0条。

自然资源局

5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1条。

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