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2 13:07 【打印本页】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道路、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联系电话:0915-6822612。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联系人:曹勇,电话:13891593099)。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服务电话:110、0915-6822612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地址:宁陕县城关镇三路 2号

联系人及电话:郑常涛,15109156699

宁陕县公安局 地址:宁陕县城关镇子午路 39号

联系人及电话:唐洪波,15009157958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陕县城关镇迎宾大道 12号

联系人及电话:尤忠旗,13909155587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