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3号建议的复函
编号 213 办理部门 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处理状态
签发人 郑常涛 签发日期 2025-08-25 15:39 发布日期 2025-08-25 15:39 类别 A
案由

关于调整脱贫攻坚期间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注入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

整合资金分红比例的建议

脱贫攻坚期间,部分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将涉农整合资金注入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经营主体在本村发展农林产业,经营主体按入股资金的6%比例给村集体分红,多年来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林地流转、园区务工、农产品收购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增收,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的收入,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经济形势下行,农业产业收入薄弱,不少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经营困难,银行利率已经下调,且贷款还有各种贴息政策,再按之前的6%分红会加大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会导致更多的经营主体经营困难。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分红比例,将分红比例下调至3%,让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健康经营,带动我县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带动更多农户持续增收不返贫,为乡村振兴继续发力。

代表姓名:邓庚

联系地址:宁陕县四亩地镇四亩地村

联系电话:15029347878

回复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13号建议的复函

邓庚代表:

您提出关于《关于调整脱贫攻坚时期村集体经济以入股的方式注入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整合资金分红比例的建议》(21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村集体经济投资分红主要涉及财政注入到村集体经济的资金,以及财政项目形成的移交村集体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的形式创造收益并分红。自2018年起,根据县政府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和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县村集体经济投资收益一直按投资分红收益不低于6%的规定执行。2018年,县财政局和县农水科技局联合印发《宁陕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及财政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财办字〔2018〕126号)文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分红收益为6%。当时定为6%的收益依据主要参考的是当年贷款利率(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短期贷款利率为6.10%,中长期贷款利率为6.56%。2018年陕西信合贷款利率为8.2%)。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持续下调,宁陕农商行实体贷款利率亦由2018年8.2%降至2024年5.87%,下调了2.33个百分点。6%的分红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对比石泉县、平利县、汉滨区按照原则上不低于3%的收益标准来看,我县村集体经济投资分红收益相对过高。2024年市审计局在对我县现代农业园区专项审计期间工作交流也指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红6%收益过高,且远超当前银行利率,已不符合市场规律,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您所提的建议从市场实际出发,有利于提高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二、完成情况

结合您的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分红比例,将分红比例下调至3%,让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健康经营,带动我县农业产业稳定发展,带动更多农户持续增收不返贫,为乡村振兴继续发力。我县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持续关注村集体经济投资分红收益有关工作,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县农村经营工作站通过分析、调查、研究、咨询法律顾问等方式,进一步理清了村集体经济投资分红收益的现状、存在问题、工作建议,梳理的汇报材料及时提交到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局党委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经2025年3月17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研究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的合作模式由“投资协议”转为“融资借款或租赁协议”,明确分红收益标准调整至3%,从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并建立“3年一周期”的动态协商机制‌。

三、工作成效

通过这次调整,原投资协议要求村集体与企业“风险共担”,调整后村集体以融资借款或固定资产租赁形式参与合作,仅承担固定收益责任,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结合当前情况,初步计算,调整后的农业经营主体年均分红支出降幅达50%,可一定程度缓解现金流压力,有助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升级‌。同时,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作为主管部门也在强化对村级股份合作社的监管,规范统一使用协议模板,防止盲目投资和资金流失。可以说这次调整兼顾短期纾困与长期振兴,既降低了企业经营压力,又提高了村集体经济风险防范能力,也通过协议周期化增强灵活性,标志着宁陕县从“高收益驱动”向“稳收益可持续”模式转型,必将有助于村集体经济与民营经济协同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真诚希望您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025年6月30日

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915-682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