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管理河道采砂行为,现将《宁陕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意见反馈具体途径为:(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6048663@qq.com;(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城关镇三星路2号,邮编711600);(三)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回复意见可通过公文平台发送至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025年9月5日
宁陕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切实保护水生态环境,防止河道采砂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运砂石、清淤疏浚、取土、淘金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总量控制、采砂与疏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对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依法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采砂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清理整治,积极配合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按照采砂管理有关要求,依法审批的河道采砂,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县镇村级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四个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采砂规划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组织依法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必须避开饮用水源地,秦岭保护核心区、重点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确保对生态环境无影响无破坏。
第七条 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应以审查批准的采砂规划为依据,在规划的可采区范围内,围绕全县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需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年度采砂计划应明确年度采砂总量、采砂点位、长度、宽度、深度、方量、开采作业方式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每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除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域外,其他所有河段均划定为禁采区,按程序由县政府公告。严格执行禁采期、禁采区规定,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急清淤疏浚除外)。
第三章 河道采砂许可
第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河道采砂许可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组织农林水、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详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应书面告知河道采砂须遵守的相关规定。重大采砂许可(年开采量超过10万立方米)还需召开听证会审查(由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听证公告)。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信息应当在县政府网站和采砂现场予以公示公开。
第十条 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应持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向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表需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批准,镇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按照指定时间、地点采运,不得超范围、超批准用量采运,不得销售,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环保等要求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开采地点、中标通知书、开采时间、作业方式,以及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河道修复治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含股权变更、合作经营等变相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河道清淤疏浚
第十四条 河道清淤疏浚属于河道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的原则,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清淤疏浚方案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依法取得清淤疏浚资格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清淤疏浚作业,严格执行电子采运单制度,及时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同步上传陕西省河道采砂监管平台,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明确专人对平台信息进行监管。河道清淤疏浚参照河道采砂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县镇村级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四个责任人”责任。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分河段安排现场执法监管人员,加大监督巡查频次,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要明确专人驻点监督。清淤疏浚单位在清淤作业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开清淤疏浚方案、批复文件、现场负责人、清淤疏浚范围、期限、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镇村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监督职责。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有权决定停止清淤疏浚采砂作业,并责令清淤疏浚采砂单位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的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强行清除。
第十五条 应急情况下,因汛期洪水造成过水路面、农田灌溉水坝等涉水设施产生淤积,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需对局部河段进行应急疏浚的,由各镇政府组织实施,产生砂石料由各镇政府按公共资产进行处置,应急疏浚方案应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审批。日常监管按照第十四条监督管理要求,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牵头,相关单位和属地镇村配合,加大监督巡查频次,确保应急清淤疏浚依法依规开展。
第五章 涉河工程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大型项目报省水利厅、中型项目报市水利局、小型项目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将工程建设方案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报送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审查同意的不再单独报送)和属地镇政府、村(社区)备查,并在项目现场公示牌公示,主动接受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村(社区)监管,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施工或超范围施工。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签订清障协议、缴纳清障保证金。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减少对河床及岸坡的扰动,施工材料、设备等应有序堆放,并采取环保措施如防尘网覆盖,严禁随意占用河道乱堆、乱放。除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以及在涉河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基坑开挖、导流等必要施工作业外,严禁在河道采挖。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对施工段河道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原貌,并邀请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恢复进行检查,对施工段河道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河道原貌未达到要求的,可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强制恢复原貌,所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在采砂现场设立标示牌,对采砂相关许可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采砂作业时,应采取导流等措施,防止污染河水;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或者采砂坑槽;采砂结束后及时撤离采砂机具、复平河道;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存放物料及机械设备;砂石料采运严格执行电子采运单制度,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沿途公路抛洒。
(三)不得危及涉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不得危害河道生态环境。
(四)采砂单位应自主实施采砂作业,不得转包、外包。
(五)各采砂点要明确现场监管责任人,及时安装在线视频监控,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采机具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
(六)采砂单位及时清除开采的砂石和弃料堆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场;要按照河道修复方案,及时落实采砂段河道平整、生态修复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采砂许可申请资料联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县财政局负责砂石资源拍卖所得的资金管理,配合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采砂招标、拍卖等工作。
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报批、清淤疏浚方案的审查监督工作;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河道内乱采乱挖、偷采盗采砂石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监督采砂企业严格执行电子采运单制度;查处侵占林地囤砂、毁林采砂和乱砍滥伐河道岸坡林木的案件;查处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依法查处运砂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安康市公路局宁陕管理段负责加强沿河公路平交道口的管理工作和查处运砂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电子采运单制度,以及交通领域涉河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加强查处采砂活动造成的扬尘大气污染、噪音扰民、污水处理不到位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河道采砂(清淤疏浚)堆放场地合法合规用地进行审批,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囤砂、建厂加工河道砂石行为,并做好河道采砂用地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对采砂企业、砂石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采砂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等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已提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整治活动跟踪报道,对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等工作。
国网供电宁陕分公司负责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非法采砂、囤砂及加工砂场停止供电等工作。
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清淤疏浚日常管理,明确领导包抓辖区主要河流、村班子成员(护河员)包抓河段,定期巡查河道,制止和配合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做好采砂经营造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解决处理本辖区内群众反映和关注的问题;做好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机具撤出河道警示提醒工作。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对河道采砂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采砂(石)单位应依法缴纳税费,不按期缴纳的或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石)的。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三)涉河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批先建、不按批复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有侵占河道等河道“四乱”现象发生的。
(四)其他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采砂单位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会同相关执法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其他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从严查处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发放行政许可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五)因护河员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等),由聘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关系。
(六)其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 月 日印发,自2025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