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6-000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1-13 17:46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17:46 |
| 发布文号: | 宁政征字〔2026〕1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25〕471号、陕政土批〔2025〕469号、陕政土批〔2025〕470号批准,同意将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东河社区(原关一社区)、朱家嘴村等有关村组共计0.8614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管理使用的0.5563公顷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陕县城镇建设项目
二、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1.批准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件:《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71号)、《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69号)、《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70号)。
3.批准时间:2025年12月12日
4.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1.征收位于宁陕县城关镇东河社区(原关一社区)迎宾大道公安局桥头处集体土地0.3873公顷(合5.8095亩);四址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位于宁陕县城关镇朱家嘴村宁石高速宁陕收费站处集体土地0.2126公顷(合3.189亩)、收回该处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0.5563公顷(合8.3445亩);四址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3.征收位于宁陕县城关镇东河社区(原关一社区)新建县医院东侧处集体土地0.2615公顷(合3.9225亩);四址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4〕7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陕县城关镇关一社区及朱家嘴村城镇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函〔2022〕48号)执行,结合当地征地实际情况,东河社区(原关一社区)耕地按13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补偿,朱家嘴村种植园用地按5787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补偿。涉及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予以无偿收回。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陕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5〕39号)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被征地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71号)、《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69号)、《关于宁陕县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5〕470号)文件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自公布之日起,宁陕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依据,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请相互转告。
八、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社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用地范围略图(第一批次)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