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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行人上高速公路;严禁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逗留、戏耍、拍照、横穿公路。
二、严禁人力车、自行车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严禁拆除、破坏高速公路路边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严禁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五、严禁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六、严禁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七、严禁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八、严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严禁在高速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严禁两轮、三轮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违反一、二条规定的,罚款50元。违反第三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破坏交通设施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违反四至九条规定的违者处以200元罚款。拒绝、阻碍高速公路执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辱骂执勤民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宁陕县公安局
二○○七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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