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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宁陕县四亩地镇的彭龙全等5位村民,在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全线开工后,于2004年8月来到筒车湾镇西汉高速公路26标段,为承包护坡工程的李某砌护坎。5人先后在工地干活30多天后,和李某对干活工资进行.了结算。李某应付彭龙全等人工资3750元,双方约定20日内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李某分文未付,彭龙全等人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05年4月5日起诉到筒车湾流动法庭,要求李某给付工资。
筒车湾流动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向李某送达了通知书,并于当日依法追加26标部为被告。在向26标项目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其负责人拒绝签收。承办此案的法官向其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告知项目部将护坡工程分包给李某后,应在欠付李某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终,26标项目部负责人表示愿意督促李某将拖欠彭龙全等人的工资尽快偿付。
李某于2005年4月10日将拖欠的劳动工资3750元及案件诉讼费全部交到法庭,原告彭龙全等人拿到工资后向法庭申请撤诉。至此,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