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行为明文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实施意见》还列举了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的30种无为行为,如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久无起色,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位次处于末尾的;业务不熟、违反政策规定或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原则、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的等等。对“无为”者都将视情况给予谈话诫勉、通报批评、降职使用甚至免职等处罚。
操作规程切实可行
无为问责适用的范围是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七种:一是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调整工作岗位;四是降职使用;五是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六是免职;七是对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启动问责程序的标准: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二是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问责建议;四是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审计机关及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是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六是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七是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八是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党组织或纪检组织负责对所管一般干部无为行为进行问责;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管领导干部无为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制度保障落实到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无为问责机制,各乡镇、各部门都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夯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落实了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责任、措施办法。探索基层党建工作督导和检查措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奖惩措施。二是严格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的要求,制订党员学习培训规划,改进党员学习培训的条件。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党员队伍的实际,确定阶段性学习培训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及遵纪守法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加强权力观和党风廉政的教育。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党员学习培训。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上党课、作形势报告。落实述学、考学、评学等检查考核措施。三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方面。逐步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定期开展组织生活,改进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采取谈心交心、党性分析、批评与自我批评、通报情况等办法,提高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完善党内表彰、奖惩等激励和约束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党员干部勤政廉洁。四是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方面。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意愿表达渠道。坚持各级党组织为群众送温暖、党员和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群众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联系点的工作。健全各级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解决的具体措施。
为了让制度贯彻落实,各乡镇各部门目前都建立了问责工作机构,并在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来访接待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全县已问责处理党员干部126人,其中诫勉谈话116人(警示提醒105人、诫勉督导6人、责令纠错5人)、责令检讨3人、通报批评6人、免职1人。问责办法的实施,给干部队伍带来了新的变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了,效能意识增强了,文明服务的意识增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