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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传清是福建人,在宁陕县皇冠镇从事西汉高速公路建设。于200年11月6日和被告中国联通安康分公司宁陕分部皇冠办事处租用手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酷派858CDMA手机一部 ,由原告预存话费6000元,使用套餐服务。约定为300元包2000。2006年5月联通公司停止该项套餐业务,但原告预存的话费还有余额,于是在2006年5月31日,双方当事人又补签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继续使用原套餐。截止期为原告全额预存的6000元话费剩余余额消费完,消费完后原告不得再享受该套餐,但可以享受联通公司的其他优惠套餐。2006年10月22原告一纸诉状将联通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多次和联通公司协商,对方态度恶劣,拒不解决。现在起诉来法庭要求把手机退还给联通公司,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预存的6000元话费。
法庭受理案件后,积极和被告联系,查明原告预存的话费的确没消费完,但现在已停止该项包月套餐服务,被告愿意和原告调解解决。法庭向原告转达了被告的意思,但原告态度坚决,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执行,否则就要把手机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预存的6000元话费。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表示同意继续使用该手机,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300元包2000的套餐服务,直到原告预存的6000元话费消费完为止。签字时原告笑着说,我还以为你们当地的法院要向着当地人呢,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公正地把事情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