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04-27 00:00 【打印本页】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县连续开展了河道行洪安全整治、整顿河道采砂秩序、治理河道“三乱”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对遏制和打击河道内乱采、乱建、乱倒等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河道管理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但在河道整治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自去年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工程全面开工建设以来,弃渣乱堆乱倒、挤占河道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今年的防洪保安工作。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实现全县安全度汛目标,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4月10日起至5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河道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目标

    规范河道管理秩序,坚决取缔在河道内乱占、乱建、乱倒、堆弃物料(堆放弃渣)、搭建房屋及非法乱采滥挖影响堤防、桥梁、水坝安全等非法活动。逐步建立依法管理、安全有序的河道管理秩序,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河道行洪畅通。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包括沿汶水河、蒲河(大河坝宁陕段)、长安河、池河、旬河、东河、江河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沿线的河段,特别是西汉高速路沿线河段。

    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及防洪设施的违法行为。

    2.坚决取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倒垃圾废弃物料(含弃渣)、搭建房屋、修筑围堰等影响防汛安全的活动。

    3.取缔近堤、近路、近桥采砂取石和在禁采区(禁采期)乱采滥挖等影响防洪工程和防洪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4.严格按照县水利局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开采砂石资源,坚决取缔违法采砂、淘金、取土、爆破、钻探等作业行为,对在河道内堆放的砂石、弃渣和采砂形成的坑、潭必须按要求清障和复平。

    5.坚决杜绝炸鱼、电鱼、毒鱼、网捕鱼等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6.坚决打击围攻、殴打水政执法人员以及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河道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摸底调查与检查整治相结合,乡镇自查自纠与检查清理整治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汛前检查与河道清障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全县各流域的乡镇、村组,通过听、看、问、查等方法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时间安排:本次活动自4月10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历时1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摸底排查(4月10日—4月15日)。

    成立组织机构,通过印制宣传品、印发通告等多种形式深入重点河段的村镇特别是西汉高速公路沿线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各施工企业自觉守法,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拉网式排查和明查暗访等,发现和查处一批违反《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防洪法》的人和事。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重点处理(4月16日—4月25日)。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区别对待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特别是一些不服从教育管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4月26日—5月10日)。总结集中整治活动中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的根源,进一步规范管理,夯实责任,加强领导,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县长周永鑫同志任组长,县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公安、国土、广电、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从各有关乡镇和部门抽调人员集中时间,重点排查处理无证采砂取石,随意挤占河道、破坏水利设施、乱堆滥倒弃渣、污水直排河道等各类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上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对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致使集中整治走过场的乡镇,要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河道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通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取缔和杜绝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2.加强宣传,严格执法。要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各乡镇要加大对本辖区河道内乱建、乱占、乱倒和采砂取石活动的检查力度,严禁无证采砂取石和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取石,对未经县水利局批准非法采砂或转让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采砂取石、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提供装卸、运输、电力等服务。凡因采砂取石威胁防洪工程及其它设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查处,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水利局和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河道管理,加大乱采、乱倒、乱占等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河道管理秩序。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破坏、谁修复,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管好有限的资源。

    4.协调一致,搞好配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搞好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河道管理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快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地方保护主义,与非法采砂者私通勾结、玩忽职守的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