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09-23 00:00 【打印本页】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号)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原则

    省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有效、及时便民和全程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一般均应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省政府制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政府工作报告
    (六)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年度计划报告
    (八)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请示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一)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订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时,可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相关领导列席会议。

    (二)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有关规划、重大项目、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涉及某一行业的重要事项时,可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

    (三)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可邀请陕西日报、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请中央媒体驻陕记者或省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并按通稿或统一口径组织报道。

    (四)邀请公民旁听省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城市总体规划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时,可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五)  由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六)在省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
    (七)编撰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在新闻媒体刊发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公开议题
    每月初,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照常务会待列议题的内容、涉及范围,提出本月拟公开议题计划(包括拟公开议题、公开时间、形式、列席或旁听人员范围等),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当月内确定上常务会并且需要公开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及时报领导审定。

    (二)通知列席、旁听人员

    1.邀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列席会议,  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
    2.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列席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送达本人。
    3.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送达。
    4。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一般应提前半月在《陕西日报》和省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到省政府督查室报名。督查室主要依据报名顺序,拟定旁听公民名单(附主要简历),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后,通知并协助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三)新闻发布会

    按照《关于建立陕西省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  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堂组织实施。

    (四)  网站、公报刊登

    适宜在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刊登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有关信息,  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报领导审定后,分别提交省信息化办公室和陕西政报安排刊登。

    (五)新闻通稿、口径

    省政府常务会议新闻通稿或新闻口径,  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编撰或确定,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组织新闻媒体刊发。

    (六)意见反馈

    1.列席会议的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
    2.列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或有关行业相关层次人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上发表,或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3.旁听会议的公民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可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送交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室汇总后,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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