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宁陕县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委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0-21 00:00 【打印本页】

中共宁陕县委办公室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陕县委办公室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5日

            

宁陕县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交换)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宁陕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委机要室和县政府机要室负责对全县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部署、培训、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经安康市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交换),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行政机关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宁陕县行政机关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在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电子政务信息网统一传输。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

    第七条  公文签批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人员通过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按照确定的发文范围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和督促;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单位电子印章由县委机要室和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持本部门实物印章印模和介绍信至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定制电子印章,并现场监制,即时领取电子印章加密设备、存储介质。

  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有关单位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设备、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的存储介质交回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密码口令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电子公文阅读授权密码由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统一定期制发。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