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0-21 00:00 【打印本页】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