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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关政策规定

作者:县计生局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09-17 00:00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近日,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出台了一项专门补助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我县已全面启动并实施此项惠民政策,为了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广泛宣传、正确理解,便于各级在摸底、申报、审核过程中规范操作,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归纳整理如下: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上述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特别扶助对象夫妇的户籍在我省。对离异、丧偶者,本人的户籍应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是否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以生育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审核。
  
    (2)、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A、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B、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5)、要求对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
  
    (3)、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与其他奖励制度的衔接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补助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四、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点)》执行。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确认,使用《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五、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资金由中、省财政负担。
   
    (二)资金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192号)的要求执行。
  
    在开展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托中介机构委托发放机构(中国邮政储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领取扶助金。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六、相关说明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2、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3、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