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
菜单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携卷走进医院,在伤者张某的病床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现场雇主刘某给付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款52000元。
2008年10月1日,张某在刘某工地干活过程中脚部骨折,经宁陕县医院多次手术,花去了不少的医疗费,张某数次与雇主刘某协商无果之后,2月1日早上,伤者张某之妻无奈就来到了法院。
了解案情后,法院立即传唤刘某一同前往医院,组织庭前调解。而此时,躺在病床上的张某还需进行取钢针手术,他把医疗费的希望都寄托在这两位法官的身上。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和有关标准,逐项核实赔偿项目,计算出刘某应赔偿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4195.08元。
赔偿数目确定以后,法官分开给张、刘做调解工作。最后,通过法官动情的耐心释法析理,雇主刘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张某52000元。在针得伤者张某及其妻同意后,双方高兴地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当场给付52000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