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要闻

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要全赔

作者:柯秋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3-04 00:00 【打印本页】

 
    近日,宁陕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全额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9444.71元和伤残赔偿金18816元,并按50%的比例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397.6元。当被告孙某接到判决书时,非常后悔的说:“早知如此,当初我就应该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
 
    2009年10月4日19时10分,原告何某酒后驾驶陕号两轮摩托车,车上乘坐4人,当车行驶至某村级公路时,与被告孙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何某左眼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原告何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共计9444.71元。2009年10月20日,宁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酒后驾车和超载,孙某无证驾驶车辆,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何某和被告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均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2009年11月12日,经安康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何某为八级伤残。按照相关标准伤残赔偿金为18816元,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为6795.2元,原告何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5055.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某酒后驾车和超载及被告孙某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机动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国家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制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由其按照该车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本起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何某受伤,由于被告某孙驾驶的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应当按照该车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予以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对于限额内的医疗费9444.71元和伤残赔偿金18816元,由被告孙某予以全额赔偿。对超过责任险限额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被告孙某按同等责任即按50%的比例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提醒我们有车一族,一定要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后悔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