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属于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除了在责任划分上要承担不利后果,而且由于没有购买交强险,还要按照交强险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宁陕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按照交强险最低保险限额赔偿原告何某全部医疗费9444.71元和伤残赔偿金18816元,按同等责任50%的比例赔偿其他经济损失3397.6元。当被告孙某听到判决结果后,非常后悔的说:“早知如此我就不应该无证驾驶,上路之前就应该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
被告孙某是宁陕县龙王镇的村民,2009年10月4日,被告孙某无证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与原告何某酒后驾驶乘坐4人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何某左眼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原告何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共计9444.71元。宁陕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酒后驾车和超载,孙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何某和被告孙某驾驶的摩托车均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2009年11月12日,经鉴定,原告何某受伤导致左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酒后驾车和超载与被告孙某无证驾驶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双方都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由其按照该车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本起事故发生后导致何某受伤,由于被告孙某驾驶的摩托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应当按照该车投保的最低保险限额予以赔偿,由被告孙某予以全额赔偿。对超过责任险限额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被告孙某按同等责任按50%的比例赔偿。
案件宣判后,原告何某与被告孙某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提醒我们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不要无证驾车,驾驶驶机动车辆一定要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更不要酒后驾车和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