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文化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作者:周 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09-23 00:00 【打印本页】


    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但是,这种民事强制措施随着民事、经济交往的增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频率也不断增高。例如,宁陕县人民法院在今年的三月底四月初,就连续受理了好几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所涉及的保全财产的金额达80多万元,法院及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仅使双方的经济纠纷和对抗性的矛盾不在扩大和升级,而且也能够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和分析,发现我们在实践中对这一民事强制措施的认识、理解和运用,还有待于作更深刻的分析和研究。
            
   
一 从实际需要看诉前财产保全
            
    从审判的实际需要来看,宁陕县人民法院院受理的几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在这方面就具有典型性。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开工和修建,给宁陕人民带来了千载难逢机遇,同时,经济纠纷和矛盾也不断增多。仅今年三月底四月初,宁陕县人民法院就陆续受理了,西汉高速公路18标项目部和30多位民工在内的申请诉前财产的案件,请求对正在撤离西汉高速公路施工工地,急急忙忙转移财产的趙某桥梁队的吊车、林某隧道队的施工设备、徐某桥梁队的施工材料和华县某工程公司的挖掘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宁陕县人民法院从司法为民出发,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目的,及时调节和解决经济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为目标,对上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及时受理并迅速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达80多万元。所以保全措施的有效运用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又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诉讼保障制度的诉前财产保全,其目的主要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凡是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经济交往的形式必然呈多样性和复杂性,经济纠纷和矛盾也必然增多,一些投机者必然会做出一些破坏市场规则、损害他人的利益的事情。就拿西汉高速公路宁陕段来说,自2004年全面开工修建以来,因民工工资纠纷的案件、工程质量和进度纠纷的案件不断发生,一些施工工程队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机戒设备陈旧落后和技术力量不够等原因,使得他们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既达不到国家标准,又跟不上工程进度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这些工队自然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掉,在经济上必然会亏损,他们在撤离时,往往会作出把经济上的亏损想方设法转嫁给他人的不法行为,所以他们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过程中就一定会同债权人发生尖锐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设定,就是在上述这种紧急状态下,又来不及起诉时,赋予利害关系人选择使用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从而确定的一种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强制措施。他对维护经济健康发展、防止破坏市场规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用法律的手段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其中的一种。
             
     
二 从法律的规定看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该条主要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对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是必须是情况紧急。既利害关系人等到起诉后,再申请保全财产,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伤;(2)是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3)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4)是双方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2、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1)诉前财产保全的开始,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其提供担保后,必须立即进行审查;(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审查后作出裁定,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4)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5)解除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1)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15日内,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将解除保全措施;(2)是申请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无须再作出诉讼保全裁定;(3)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诉前财产保裁定的效力一直要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指执行时止,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裁定的效力自动转化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4、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包括:(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2)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法院可以采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的方法予以保全;(3)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4)法院对债权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5)债权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三 从司法实践看诉前财产保全
            
    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实践中,矛盾的双方往往争议是比较大的,甚至是对抗性的,一方正在转移财产或者正在隐匿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嫌譺,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正在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仅仅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挽回经济损失的,不得不请求公法救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此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受理,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才能有利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处理程序。作为诉讼保障制度的诉前保全,从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闸整个过程来看,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既要尽快审查,又要尽快的执行的,特别是诉前保全裁定的执行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所以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法院的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转交执行庭裁定并执行,才能显示出重在迅速保全财产的特性,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这样才能体现处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特点。

     2、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期限要缩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需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从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是48小时,这个期限与情况紧急的实际情形,如一方正在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相比较显得太长了一些,等法院在48小时内审查完毕后,另一方当事人早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特别是现代交通、通信高度发达的时代,转移资金和财物的速度相当快,这样法院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已无执行的必要,根据“时变法亦变”的观点,有必要将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期限缩短为1小时,才符合情况紧急实际需求。

    3、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要迅速。因情况紧急,当事人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目的是希望法院能迅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其他措施。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时,也必须在时间上作出硬性规定,才能体现迅速及时的特点,也才能真正起到保全的作用。所以有必要把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期限缩短为在审查立案完毕后2个小时内进入实际的执行阶段。

    4、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是形式审查。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1)是看情况是否紧急;(2)是看申请人是否为利害人;(3)是看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是否有给付内容,但对该给付的内容和相关的证据是否真实无审查的必要;(4)是看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上面的这些审查都是形式上的要求,至于给付的内容是否真实只能等到后面的诉讼中来解决,这是符合诉前保全不解决实体问题的规定。

    5、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真实可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虽然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之后、解决之前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