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宁陕县人民法院在近年来严格按照《婚姻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今年1至5月,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8件,其中受理婚姻家庭关系案件44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34.3%,较上年同期受理30件相比增加31.82%,结案36件,较上年同期结案25件增加30.56%。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7件,维持婚姻关系5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2件,维持婚姻关系8件;撤诉4件。离婚率为52 %,与上年同期持平。
上述统计的数字反映出:一是将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的夫妇,绝大多数“离”意已决,而且法院基本上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判决准予离婚;二是相当一部分夫妇虽然将离婚纠纷诉至法院,但在法院的调解下,能够互相体谅,达成离婚协议,好合好散;三是对那些因闹矛盾一时冲动或缺乏交流产生感情隔阂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夫妇,法院经调查了解后,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幸福的目的出发,判决不准他们离婚。这充分体现了法院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也向公众传达出这样的信息:并不是每一件离婚纠纷案件法院都判决离婚的。
一、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的特点:
1、绝大多数离婚夫妇都养育有小孩。这44件离婚诉讼案件中,除自愿撤诉的4对夫妇之外,有34对夫妇养育有子女(含收养子女),其中养育一孩的有26对,生育2孩以上的有8对。共有32对夫妇的40名子女尚未成年,最小的仅1岁多,正呀呀学语,大多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其中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的未成年小孩有28件31人,跟随母亲生活的未成年小孩有9件9人。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受伤害最深的还是年幼的孩子。由于父母离异,家庭破裂,许多未成年人失去了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家庭教育。在孩子纯洁的世界里,父爱和母爱是他们童年幸福快乐成长,梦想飞翔的双翼。在父母分道扬镳之后,他们都将无法享受到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温馨幸福生活,无论是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无论是缺少父爱还是母爱,孩子的世界从此都将变得残缺不全。
2、农民离婚率跃居榜首。调查发现,一向被视为婚姻稳固样板的农村婚姻家庭,其动荡不安的发展趋势也开始赶超城镇的婚姻家庭。在这44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居住在农村的有33件,占75%,当事人双方都住在城镇的有9件,占24.5%。一方当事人住城镇另一方当事人住农村的有2件,占0.5%。这一方面表明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尤其是对待婚姻家庭的思想观念已经和城镇居民的思想观念趋于接近,相差无几;另一方面也表明农村婚姻家庭正和城镇的婚姻家庭一样,经受新时期社会发展和变革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磨炼和考验,曾经十分稳固的农村家庭正在不断经受离婚所带来的震荡。
3、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引发离婚。一些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仅仅因为夫妻二人吵架,有时男方动手打了女方一下,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夫妻双方以70年以后出生的人居多,婚龄一般在3至15年之间,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发生口角而互不相让,最后导致离婚。
4、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21%以上。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对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5、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6、 女性是离婚案件原告的主力军。在我院今年1至5月受理的44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作为主动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高达33人,占75%,男性作为原告的11人,占25%。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女性对自己婚姻满意率相比男性而言要低得多。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整体上一直给人以软弱印象的广大妇女同胞,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从一点上说,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可喜表现。
7、调解结案率较高。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二、对离婚案件的审判对策
如何才能更为有效而公正地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力度,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宣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正确引导,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公民都能自觉地执行和遵守婚姻法,严格按照婚姻法办事,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当事人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纠缠不清,从而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2、尽量以调解为主,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始终贯穿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目的。在我院今年1至5月审结的36件离婚案件中,经过主审法官从中积极的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有20件,达55.6%。达到了好合好散的目的。为此,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继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案件的调解审结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重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由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时大多属于单方面感性陈述,难以举证,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理性对待,注意指导当事人举证,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事情的真相,正确运用《婚姻法》有关法律条文,慎重行使自己的裁判权。
4、严格贯彻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小孩抚养权时,要充分考虑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除非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之外,一般不允许判决双方当事人轮流抚养,而只能是一方具有抚养权,一方具有探望权。另外,我院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共识,在判决或调解诉讼当事人双方离婚时,一般都将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帮助或扶助的钱款或具体事项写入法律文书当中,要求限期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