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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法 服务于民

作者:邹武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4-01 00:00 【打印本页】

    众盼已久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历经3年4审,于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行政立法,标志着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立法层面。作为一名基层社会保障工作者甚感欣慰,这是国家授予给社保工作者的一柄“利剑”,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如何能用好这把“尚方宝剑”来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就是要努力学习《社会保险法》,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的精神,全面推动《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笔者从事基层养老保险工作,经过通读《社会保险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浅显的学习认识:

    一、对缴费满15年的提法有新的定义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与以前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相比更具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参保人实现“老有所养”非常有利。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升至立法层面

    由于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局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2009年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后,明确参保人不能退保,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全国转移接续。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至此,养老保险转移成功实现异地“漫游”。

    新法不仅涉及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而且国家正陆续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衔接机制,如果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机制建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但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打通,使缴费年限和缴费资金能够互通互用,使参保人经济上不吃亏,又容易达到最低缴费门槛。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是首次明确确立,意义非常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起步晚、发展问题多,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障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这部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国统筹”目标,意味着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率将统一,有助于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题,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也会缩小。陕西省养老保险自1992年实行省级统筹以后,参保人员数量逐年稳步递增,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养老金发放也实现了“不拖一天,不漏一人,不少一分”的“三不”承诺。这让我们看到了省级统筹的好处,说明统筹层次越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越大,也充分调动了企业及个体参保的积极性,有利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稳步发展。

    四、强化征收,加大基金征缴力度

    新的《社会保险法》出台,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基金征缴强制力度加强。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一是强化政府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二是赋予征收机构更高强制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过去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这样的强制规定在以前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是完全没有的,这样充分体现了国家重视民生,重视基本保障。

    五、加强基金监管, 完善社会保险监督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近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或挪用社保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社保基金安全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次新法提出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具体做法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六、外国人也可依法参保

    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可以参保的规定体现了对在华外籍人士的人士关怀,利于吸引和留住外籍优秀人才,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

    以上只是本人对新法的一些初步认识,新的《社会保险法》于“十二五”首个“开局年”即将实施,这是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社会保险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直接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通过立法,社会保险关系上升到了法律规范的层面,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才被具体的法律化。同时,法律的制定,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人群才会真正享受到国家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