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体会

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能的思考

作者:邓久均 来源: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1-12-05 00:00 【打印本页】

   机构编制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深入有效,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在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提升管理效能,是当前我们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机构编制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在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县级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着突出困境和问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搞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课题。

    一、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一)监督检查力量仍较薄弱

   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一直与人事部门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影响了机构编制各项法规的贯彻落实,为了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力度,本次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单设,我县编委办公室今年8月才单设,列县委序列,独立办公。按照中办、国办文件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要求,成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股,明确了职责职能,基本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督查工作体系。但专职负责督查人员相对较少,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二)履职检查评估落实不到位

   本次改革前,由于职责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叠、协调与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部分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增添了履职检查评估难度,导致履职检查评估落实不到位。

   (三)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深入

   近年来,监督检查主要注重机构编制的审批后监管,监督检查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往往根据上级的部署或群众举报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开展督查较少;针对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开展督查较多,对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较少。

   (四)监督检查执法不够严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相继出台,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因为碍于情面,对发现的问题不愿较真,跟踪抓落实较少;有的因问题根源在党委政府领导或为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予以内部消化处理,缺乏一查到底的韧劲和勇气,致使有些问题得不到解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工作重心存在偏差

   近几年来,编办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创新,致力于建立机构编制宏观管理、动态管理的机制。但重审批、轻监管或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在日常管理中,比较重视职能和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而忽略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较少,造成审批与监管“一手硬、一手软”。

   (二)部门间职能交叉重叠

   改革前,县乡镇企业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与县经济贸易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卫生局、县外事办公室与县侨务办公室等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造成履职检查评估难以界定职责边界,导致履职检查评估落实不到位。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约束力不强

   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及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但总的看约束力不够强。根据《条例》和《暂行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尚不足以震慑和抑制有关问题的发生,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因此受到挑战。

   (四)管理体制不够顺畅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从现实来看,这一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机构编制部门在对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集审批者、监督者于一身,往往难以做到自我揭短亮像,特别是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自身难以左右的问题,大都无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如何加强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能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结合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能,特别是加强对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一)明确监督检查工作定位

   随着机构编制工作环境的变化,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克服重决策轻检查、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从事前审批为主向审批与监管并重转变。要牢固树立监督检查有所作为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同时,加强机构编制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特别要配强专职督查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股的职责职能,形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督查工作体系,强化县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职能。

   (二)强化履职检查评估

   本次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整合优化组织结构。清理和规范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了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将职能相近或相关的部门进行职责整合归并,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了职责划转。通过对职能相同或相近机构的归并,实现政府运行高效和组织结构的优化,从而解决职责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叠、协调与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为履职检查评估界定了职责边界,打下良好的基础。今后应定期对部门和乡镇履职情况检查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履职偏差及时纠正,促进各部门和各镇履行好职责,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1、加强内部约束。前移监督关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互约束又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规定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限额内,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才能调配人员、核定工资和核拨经费。

   2、加强自上而下监督。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自我监督检查难问题,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检查办法,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对地方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进行督查,以排除各方面的干扰。

   3、加强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公开宣传监督检查举报电话,更好地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通过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督促各部门严守机构编制纪律。

   4、建立联合督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机构编制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和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检查,促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保障制度

   1、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立法层次,以法律形式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违法问题的处理力度,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供有力保障。

   2、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评和主要领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