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文化

我扎根宁陕山区工作的片断回忆

作者:黄光飞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04-27 00:00 【打印本页】

  党哺育我成长

  ──我扎根宁陕山区工作的片断回忆

  我出身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自幼在家放牛、拾柴、干农活。生在旧社会,长在红旗下。解放后,共产党给了我上学的机会,我在党的关怀、培养、教育下,刻苦努力,勤奋学习,顺利完成了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学业,并参加了工作,踏上了为人民服务的征程,使我在党的哺育下得以健康成长。

  我的志愿

  1963年7月,我大学毕业了。毕业前夕,面临毕业分配填写志愿问题。学校要求,确立个人志愿时,应考虑三个方面:一、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首先考虑国家和工作需要;二、立足于为人民服务,敢于挑重担,勇于克服困难,乐于做平凡工作;三、当个人志愿和党的利益矛盾时,应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

  我知道,是党给了我上大学的机会,所以我毕业后,一定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分配,党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党需要我到哪里,我就奔向哪里。我向学校党组织作了保证:党的理想,就是自己的理想;党的需要,就是自己的志愿。

  1963年8月15日,学校宣布分配名单,我被分配到陕南安康地区。我对那里的情况不甚了解,听人说那是地处秦巴山区的一个贫困地区,经济落后,条件差,到那里是要吃苦的。但我并没有为之多虑。我想到,山区虽然比平原条件差,更比不上城市的繁华、热闹,但它是祖国富饶土地的一部分,自己有什么理由不能去呢?我又想到,是党给了我知识和力量,没有党的关怀和培养,我是做梦也想不到会成为一名大学毕业生的。想到这些,我毅然决然地服从了分配,并决心以百倍的热情和勇气去为党工作。

  新的开端

  1963年8月下旬,我到安康地区人事部门报到后,被分配到宁陕县法院工作。从此,新的生活开始了。

  到法院后不久,院领导派我到江口区人民法庭工作。当时,江口区辖9个公社,山大人稀,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多数公社不通公路。在基层法庭工作,经常得携卷步行下乡,巡回办案。记得我第一次下乡,是和审判员谭崇祯一道,从江口出发,途经沙沟、沙洛、丰富、小川、黄金、竹山、沙坪七个公社,往返一圈,行程数百里,回到江口,整整费时二十余天,算是一次长途出征。这次下乡,使我初步了解了江口区的地理环境,同时调查走访了一些当事人,调处了几起民事案件。通过办案,使我从老同志身上学到了一些宝贵经验,取得了不小收获。

  1963年11月,宁陕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马胜基犯有故意杀死2人杀伤3人的犯罪事实,要求法院依法惩处。法院受理后,由院长叶林亲自办理,并将我从江口法庭调回协助院长办理。我审阅全部案卷后,提出了补查意见,列出了补查提纲。随之,我陪同叶林院长亲赴发案地进行了补查,核实了证据。补查后,我写出了“综合报告”,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定案。遂于1963年12月14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胜基品质恶劣,因强奸幼女罪被判刑劳改释放后,仍不规矩守法,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经当地干部群众多次教育,不仅不痛改前非,反而怀恨在心,竟明目张胆地行凶杀死2人,杀伤3人,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县法院依法判处杀人犯马胜基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马犯不服,提起上诉。经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复查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犯仍不服,又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此间,省高级法院院长任扶中亲自来宁陕县看守所提审了马犯,察看了马犯杀人的凶器,进一步核实了证据。之后,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无理,予以驳回,维持一、二两审法院判处马胜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层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64年4月18日核准,判处杀人犯马胜基死刑,立即执行。但最高法院(64)刑复字第64号批复称:“在执行前,应再由原审法院另派审判员(因多一个人核对,更能防止错案)认真核对犯罪事实,如发现事实不清,罪证不实,应停止执行,报告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县法院另派审判员谭崇祯又对马犯进行了复审,并再次核对了证据,认为该案证据确凿无误后,县法院于1964年5月9日在宁陕中学操场召开千人公判大会,由院长叶林宣布马胜基罪状后,由县中队战士对马犯执行了枪决,为民除了一害。通过这一案件的办理,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使我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特别是上级法院对审批案件的那种一丝不苟的严谨精神和认真务实的作风,对我启发很大,获益匪浅。

  严峻考验

  1966年“5.16”以后,毛主席亲自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了。起初只是学习、动员、批判当权派,工作还照常开展。后来由于受外界感染,加上红卫兵串联点火,使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在宁陕县很快燃烧起来。大批判逐步升级,上下层层夺权,当权派靠边站,各部门、各单位纷纷成立群众组织,大搞派性活动。公、检、法内部也分裂成两派,互贴大字报,互相攻击,群众斗群众,乱成一团。特别是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社会上的群众组织和外地的群众组织,多次到公、检、法机关“造反”,大搞打、砸、抢,使公、检、法机关工作完全瘫痪。1967年12月14日晚,宁陕一派群众组织头头带数人闯入宁陕县人武部,抢走了人武部大部分枪支弹药,形势骤然紧张。

  在群众组织打派仗、搞武斗的情况下,我总感觉不对味,总认为这样搞法是错误的。我心里想,我是共产党员,是国家干部,在这种关键时刻,一定要经得住考验,一定要把握好自己,一定不能犯错误。为躲避武斗,在1967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便和法院的谭崇祯、检察院的黄志刚三人一同逃离宁陕,各自回了家。回家待了一段时间,总觉着自己是干部,长时离开单位不工作,也不对;自己是党员,长时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更不对。可是单位瘫痪,无法工作;党组织瘫痪,无法过组织生活,亦无法联系。于是我便给比较熟悉的武警县中队战士华志俊写信,把钱夹在信封里,寄给华,托华给我代交了党费。

  1968年8月,各地武斗基本平息,为响应党中央“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出走躲武斗的同志相继返回,我也回到单位。当时公、检、法机关已军管,统称“宁陕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职能。从此,各项工作在军管组领导下开始运作。

  火线习武

  1968年9月3日,宁陕县革命委员会宣布成立。革委会成立后不久,清理阶级队伍工作开始了。通过发动群众,揭批了一小撮所谓“阶级敌人”,抓捕了部分群众组织的坏头头和武斗中的杀人犯。其后,为尽快落实处理这批案件,县军管组抽调人力,组成“百人办案团”,集中办理。

  1969年9月,军管组副组长石尚武将杀人犯陈兆福的案件交给我和陈连武同志承办。石组长诙谐地对我们说:“把这个案子交给你们办,让你们在火线上去练练武吧!”我们勇敢地接受了任务。据群众反映,陈犯在“文革”中多次持枪出外参加武斗,在安康、汉阴打死有人命。但该案涉及地域宽,隔时较长,搜集证据困难。我和陈连武同志商议后,决定先从安康叶坪武斗线索突破,再赴旬阳、白河、汉阴寻找线索,获取证据。9月初,我们步行从关口出发,经宁陕龙王、汉阴桥亭,到达安康叶坪。在当地群众的帮助下,我们很快查清了陈犯于1968年5月21日在叶坪供销社烘茧灶围墙后厕所边用石头砸死受伤群众向德富的犯罪事实。接着我们又从叶坪步行至安康恒口,再从安康恒口转战至旬阳、白河和汉阴,通过大量走访调查,获取了充分证据,证实陈犯于1968年7月28日在汉阴涧池公路边用“三把”手枪枪杀旬阳武斗被俘人员曾根吉、李树新、高明茂的犯罪事实。回县汇报后,军管组提出了补查意见,我和陈连武同志又二返旬阳、白河、汉阴,又获取了部分证据,证实陈犯在汉阴涧池枪杀三名群众无疑。前后历时三个多月,终将陈兆福杀人案侦破。使这个罪大恶极的武斗杀人犯得到及时惩处,群众欢呼称快。

  基层锻炼

  1970年10月,县革委会调我到原老城公社参加整党,我愉快地接受了任务。

  整党结束后,县革委会通知我留在该公社工作,并接任党委秘书。其间,我除了做好秘书工作外,还协助党委抓了农村各项中心工作,还主要抓了公社清理阶级队伍工作。按照县革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公社党委的安排,我对已揪斗出来的所谓“阶级敌人”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摸底排队,逐一进行了审查,并深入实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过审查,并经公社党委研究决定,对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一律给予解放;对“文革”中一般参与派性活动和参与过武斗的人,通过办学习班进行教育后,也一律予以解放;对个别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报请公安机关军管组给予了处理。“清队”中,由于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从而团结了大多数人,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干群反映普遍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