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防止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6-12 00:00 【打印本页】

     
宁政办发〔2009〕20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防止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近几年来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民居改造、通村水泥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农村建房也掀起了一个新高潮。县国土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在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忽视地质灾害安全的问题,有的甚至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建房选址不当,在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建房;二是擅自大量开挖坡脚、削坡进行建房、修路等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存在不安全隐患;三是违反《地质灾害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建房等工程建设。针对建房等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按照“地质灾害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教育村民按照“三避一高一防”的要求选址建房。特别是各乡镇行政首长要负责,在建房选址中严格把关,确保选址的安全性,从源头上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房、修路等工程建设,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建设。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基层国土所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建房、修路等工程建设,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建房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各乡镇应当有组织的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对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优先进行搬迁,选择安全场所居住。
   
    四、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监督查处力度。今后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削坡建房,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监督行为人做好地质灾害的治理,确保安全责任落实。治理措施经乡镇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县国土资源局各中心国土所、执法监察大队要加强对辖区修路等工程建设和村民建房情况巡查,及时为村民建房选址提供服务,对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制止,同时向所在乡镇通报相关情况,协助乡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对因工作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按照“防滑责任书”的要求追究责任。引起人员伤亡、引发恶性事件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