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6-12 00:00 【打印本页】

    
          
宁政办发〔2009〕13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防雷减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县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抓好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各重点防雷部位,如各乡镇政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以及人员聚集场所要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县安监、城建、公安、消防、电力、教育、乡企、经贸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在县气象局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开展本部门、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严格执行风险评估、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一)防雷专业资质资格的认定工作,由陕西省气象学会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须经县气象局进行审核。本辖区内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场所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前必须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严禁无设计资质、无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县城建局要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必备条件,未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气象局负责本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把好防雷装置建设的质量关,避免新的雷电灾害产生。
   
    三、依法做好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测和维护,建立防雷资料档案
   
    (一)加大对重要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力度,对需要采取防雷安全措施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实行重点监管。根据各类防雷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都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电装置,并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2009年申请年度检测的时间为3月1日-4月30日(见2009年3月3日《安康日报》“安康市气象局关于2009年度防雷电装置检测的公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市防雷中心电话3118771,县防雷站电话6896813)。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检测合格的,由防雷检测机构发给《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驻宁企业的防雷设施必须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制度,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依法管理,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县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从业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对没有取得《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单位,不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审批手续。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做好中小学防雷安全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通信设施及广播电视设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管理。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对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没有安装,且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安装后仍拒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年度检测而未检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又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