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9〕62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司法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县司法局)
近年来,我县的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平安宁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现根据安政办发〔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2008年奥运会前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大下访活动中,各级人民调委会作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全县林改工作中排查矛盾纠纷949件,调处931件,调处率98.1 % ;2008年度全县排查矛盾纠纷1402起,调处1359起、调处率97%,社会治安满意率达93.95%,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平安建设示范县。目前,我们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特别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和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制、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继续在全县各乡镇、村深入开展“四无”(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上访)创建活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进一步巩固乡(镇)村、居(社区)两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数较多的自然村(社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调委会成员变动或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更换,做到随缺随补,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转。乡镇司法所是组织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掌握纠纷动态信息,建立纠纷社情报告制度的机构,应按照《陕西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乡(镇)、村两级调委会都要达到“五有” (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统计台帐、有纠纷调解回访记录簿)、“四落实” (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规范化标准,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强化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增强预防调解纠纷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公安、司法、法院、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排摸、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四、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纠纷排查、纠纷调处、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登记统计(含口头调解案件)、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制度,逐步实现调解组织、工作制度、纠纷台帐、调解程序、文书制作“五规范”。
五、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
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在重大政策执行过程中,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除认真做好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外,更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重点项目建设、国企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城镇拆迁改造、土地(林地)流转、劳动争议、社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坚持定期排查调解矛盾纠纷,乡村(社区)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每半个月要进行分析向党政组织专题汇报。调处矛盾纠纷要落实“五定”(定责任人、定时间、定包案领导、定调处措施、定期回访)责任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或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跟踪管理,做到件件有着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六、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乡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人民法院及其基层法庭具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法定职责,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落实法官担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七、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
要根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水平,积极推广“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