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0-19 00:00

 

  宁陕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宁人劳社函〔2010〕27号                   签发人:王  安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复函

马云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镇卫生院医务工作者临聘人员身份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事业单位正处于人事制度改革时期,一些制度还不健全,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因用工方式灵活、用人成本低、使用方便等原因被一些事业单位普遍使用。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对于缓解编制不足用人和有编但因正式聘用人员手续复杂等原因难以聘用到适合岗位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员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编外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虽然暂时缓解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不足状况,但因没有规范性的管理办法,随之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如用工随意性大、不好管理、经费来源与财政预算管理不配套、同工不同酬等,使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这一现象在我省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去年省市就编外用人问题进行了调研,我县也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现状及存在问题向市级人事编制部门进行了报告,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待于省市出台规范性的管理办法。

  你们提到的解决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的身份、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原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要坚持凡进必考,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坚决杜绝‘考不进调进’的现象,严把事业单位入口关”,因此,将临聘人员直接聘用为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是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对于解决临时聘用人员待遇问题,目前临聘人员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聘用人员工资由单位自行负担,工资待遇标准也是由聘用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只要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不低于省市核定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人事部门无法干预。临聘人员的三金,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由聘用单位依法缴纳。

  同时,乡镇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使乡镇卫生院用人机制进入良性循环轨道,从根本上解决乡镇卫生院的缺员问题,近年来,县上通过公开招聘、人才振兴计划招聘等途径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医技人员66名。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通过有计划的招聘为乡镇卫生院补充医技人员,进一步满足乡镇卫生工作的需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江小敏              联系电话:68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