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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10]43号 签发人:吕宣旗
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复函
汪诗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廉租房是国家为了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困难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对其享受条件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都有严格限定,即必须是城镇户口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且必须是长住在城镇的无房户或居住面积未达到人均14㎡的。因此,在国家政策没有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干部、职工在目前还不能享受廉租房政策。为了解决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我县已出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措施,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来保障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目调查摸底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对于您对我县城镇建设工作的关心表示感谢。
特此复函。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单位:宁陕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682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