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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陕 县 交 通 局
宁交函〔2010〕7号
对政协宁陕县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复函
贾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重建、轻管”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是基础行业,农村公路是公益性事业,农村公路建、管、养是全社会美德、全社会参与的事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修建和养护管理的措施:
1、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3号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2、全县通村水泥路管护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陕交发[2005]第157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蔺立新 联系电话:0915-682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