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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原创 来源:宁陕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11-11 00:00 【打印本页】

 宁政发〔2008〕35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民安全,为宁陕经济突破发展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一)县政府是辖区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县上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交通、监察、农业、教育、交警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县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协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细化职责,明确分工
  
  (四)各乡镇和村级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1)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做好未列养乡村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2)开展危险路段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建立档案,提出治理意见;对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3)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逐一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及相关部门。(4)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划,定期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5)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负责乡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监管员的工作绩效。
  
  (五)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各类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挂牌上户;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六)农机部门是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普查登记、建档和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法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要深入开展农业机械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七)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是列养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主体。要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建设通行标准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治危险路段;未列养乡村道路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整治危险路段。
  
  (八)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力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制定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定客运车辆通行、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县乡村营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对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车辆、线路要坚决停运;对交通事故高发、驾驶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运输企业,经限期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输资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门要制定在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规划。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禁止学生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十)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究责任事故。
  
  (十一)宣传、广电、网站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十二)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合力做好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从严追究
  
  (十三)县安监局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责任追究。
  
  (十四)实行事故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都要查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将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