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公示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4-22 00:00 【打印本页】

 

    按照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精神和市上的安排,我县迅速启动此项工作,县教育体育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宁陕县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实施办法》。按照 该《实施办法》,经过宣传政策、摸底登记、审查认定等步骤,现将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有关政策和初审结果予以公示,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一、相关政策及监督事项

    1、任教时必须是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凡是公办教师因各种原因而离开教学岗位的人员均不属于补助对象,其中六十年代精简人员如精简后又从事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的,可从参加民办(代课)教师起认定工龄。

    2、必须是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任教满3年(含3年)的民办代课教师;凡是在各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以及2003年1月31号以后任教的均不属于补助对象。

    3、曾任民办或代课教师必须是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凡离开教学岗位后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包括录用后下岗)的人员均不属于补助对象

    4、其他监督事项:户籍、任教学校、任教年限等。

    希望广大群众对公示名单中有异议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宁陕县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接待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举报电话:0915—6822717

    二、公示期: 2010年4月24日—2010年4月30日

    三、初审通过人员名单(附后)

宁陕县曾任民办(代课)教师人员
发放养老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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