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在城区周围乱埋滥葬的通告

作者:原创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4-30 00:00 【打印本页】

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周围乱埋滥葬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全面遏制城区周围违法买卖土地用于墓穴建设行为的滋生蔓延,规范丧葬行为,保护城区有限的土地资源,构建和谐人居环境,争创省级山水园林和国家级卫生县城。特通告如下:

    一、宁陕县县城公墓建在城关镇校场村,凡县城规划区内的公民死亡均在公墓安葬,不得另寻它处土葬。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买卖或转让土地用于修建坟墓。

    三、已葬的坟墓由墓主于2010年12月30日前按绿化统一要求对坟墓周围进行绿化;已建墓穴待葬的,必须按县民政、林业、城建、旅游等单位统一要求进行改造,经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改造费用由墓主承担;已修建拜台待安葬的,原则上不许使用,并要求恢复土地原貌。若墓主坚持使用,必须实行深埋,不建坟头,并进行绿化,墓碑规格按照殡葬管理部门规定制作埋设;已协商购买墓地、但未动工修建的一律不准使用,其经济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调解决。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县城规划公墓以外占用责任地、林地、宜林地建造坟墓、恢复宗教墓地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城关镇政府配合,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严禁炒买炒卖、转让、赠送、出租墓穴等不正当营销活动,一经发现,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和城关镇政府配合,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对阻碍县民政、国土、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违反《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陕县人民政府:县长  邹成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