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第112条之规定,现对下列车辆在《安康日报》和宁陕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上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尽快持车辆相关证件到宁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满3个月后不到宁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来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依法将车辆上交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