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陕县双创指挥部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

作者:县双创指挥部 来源:县双创指挥部 发布时间:2013-05-24 15:42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加快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级园林城市创建步伐,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宁陕县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对违反宁陕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 (核)、纸屑、烟蒂、包装纸 (袋、盒)、饮料罐 (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行为人,一经发现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践踏绿化带、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整改,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处(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未覆盖),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洒落,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整改,并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 (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对在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市容的责令整改,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擅自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活动的商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整改,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在指定地点按批准样式、规格和数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本通告上述条款的,由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罚没收入上缴县财政。     


    十八、侮辱、殴打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必须履行处罚措施。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2013年6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宁陕县双创指挥部
                                            2013年5月17日